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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相关通知

所属分类: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22-04-15    作者:龙江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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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防门厂家新疆龙江兴业人防科技有限公司小编带您了解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相关通知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强调: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要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新疆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城市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疆人防门

      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人防改革发展的稳步推进,全国各地人防工程建设步入了法制化轨道,逐步实现了城市建设到哪里,人防建设就跟进到哪里,城市重要防护区在哪里,人防工程就优先建到哪里。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近5年来,全国人防战线按照这一思路,新疆人防工程建设总量大幅增加,人防结建工程总量成倍增长。人防工程不仅量多质优,还修建了一批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形成了统筹规划、专兼结合、连片成网的区域防护新格局;全国人防建设吸收社会投资2700多亿元、创造产值2300多亿元、提供就业岗位240多万个,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浙江省苍南县龙港小镇在制定规划时,地上地下一体考虑,建有地下商城、停车场等一系列平战结合的公共设施,形成了“地上一个镇、地下一座城”的格局,在有效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基础上,实现了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然而,我们看到人防发展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工程建设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对结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维护管理现状不容乐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是否受到重视、是否落到实处、是否持之以恒抓紧抓实抓强,将直接影响人防工程等功能的发挥,影响城市防护综合能力的提升。
    一、当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现状
  (一)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健全完善。一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的产权不明晰,确权困难,造成结建式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产权问题矛盾突出。二是国家人防办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责任人及经费来源规定笼统,一旦出现问题,易造成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业主间推诿扯皮;人防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找不到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由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移交给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时,没有按要求到人防部门备案,对管理中存在的缺失问题没有具体的处罚依据。    
   (二)人防结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人防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工作没有落实。一是认识上的偏差,由于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对人防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管理要求认识有限,认为人防工程是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出售、出租或存放物资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二是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由于维护管理经费来源不稳定,目前大部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仅是物业公司负责消防和保洁等简单的工作,致使人防要求无法落实到位,防护门不能灵活开启或关闭,封堵框等金属设备锈蚀严重,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密封胶条严重老化甚至脱落,防护设备使用寿命大打折扣,防护功能大大降低,同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是维护管理资金没有明确来源。随着结建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年限增大,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必然逐年增加,《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只解决了少量公共工程和单建工程维护管理的资金来源问题,而占工程总量90%以上结建工程的维护资金却没有来源,部分管理单位为了节省开支,随意关闭进风、排风等设施设备,致使设施设备完好率无法得到保证。四是缺乏专业技术规范。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督检查指导规范流程,缺乏专业检测设备和专业知识技能,人防部门对辖区内结建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基本没有开展,对结建人防工程的管理情况不了解,存在诸多隐患。五是部分老旧人防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老旧人防工程大多修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多采用条石、砖混结构,受当时施工工艺和建筑材料所限,已不具备对现代战争武器抵御能力,或多或少存在渗漏情况。由于在修建时就没有相应的人防工程防护设施设备,按照现行人防工程的标准应该不能定义为人防工程,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人防战备系统中统计,部分工程长期无人管理,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六是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标准、知识宣传普及不够,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力度不够。
       二、人防部门依法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必要性
    (一)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本法赋予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监管所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属地管理,是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所在。    
    (三)“放管服”改革举措。“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是顺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必然,如何进行有效的公正监管,是人防部门的职责所在,应确保权责一致。
      三、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规范顶层设计。国家层面亟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管理维护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解决维护管理经费来源问题,同时进一步明确人防部门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执法监督检查职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纳入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应将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人防工程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在每年汛期和火险高发期,在人防部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基础上,由人防指挥部统一组织安监、消防、人防、住建、城管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对检查和整改情况公示。同时注重发挥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作用,夯实末端工作的基础。
   (三)加强人防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认识度和重视度,要充分利用防灾减灾日、警报试鸣日、国防教育日、法制宣传日、国家公祭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宣传教育;要借助辅导、讲座、演练等形式,对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一线管理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使之充分熟知人防法律法规;要创新宣传方式,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将人防知识、法规政策、工程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充分融入新媒体技术、互联网技术,广泛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人防、理解人防、支持人防的良好局面。
   (四)进一步规范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细化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维护管理承诺书、与使用单位签订维护管理协议,通过实行规范严谨的制度将各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纳入有效监管范围,通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有人防工程维护资质的专业力量对辖区人防工程维护提供技术服务;定期培训工程管理人员,通过开展全方位技术交流、组织业务比武、现场观摩评比、建立管理示范点等方式,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化,形成以点带面、以维护管理促进人防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战备效益的良好局面。做好已竣工验收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主体的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防护要求的老旧人防工程及时依法进行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开发应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软件,建立统一的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实行动态化、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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